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12民初8057号
原告:上海朗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珊,总经理。
被告: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总经理。
原告上海朗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2017年1月6日,原告上海朗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朗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朗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上海朗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