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12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开源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64875715N。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欧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威县开放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74161898K。
法定代表人:尹加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欧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112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250947元及利息。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查询,于2018年9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冀E×××××号东风牌、冀E×××××号东风牌、冀E×××××号东风牌、冀E×××××号东风牌、冀E×××××号东风牌、冀E×××××号东风牌、冀E×××××号大众牌、冀E×××××号程力威汽车八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18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因上述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生产,经营场所内无人员办公。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克成
审判员 李亚明
审判员 尹受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