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雷德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江阴三木房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12执28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街道开源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64875715N。
法定代理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三木房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向阳村向阳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68784273-X。
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江阴三木房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欠款10872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逾期,江阴三木房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阴三木房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对被执行人江阴三木房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阴三木房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江阴三木房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人名单,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112执28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克成
审判员  李亚明
审判员  秦笃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