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雷德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蔚然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3民初5899号
原告:江苏蔚然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告: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蔚然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蔚然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蔚然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就本案诉争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江苏蔚然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蔚然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60元,减半收取15880元,由原告江苏蔚然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德祥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蒋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