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

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1784号
原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2039号和美.海堂中心(天府创客)16楼1609号。
负责人:邓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华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
法定代表人:蔡唐涛,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宿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