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102民初265号
原告: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岚,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祺,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及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丽君
书 记 员 陈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