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102民初191号
原告: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孙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岚,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祺,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原告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焱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丰焱公司因被告已经向原告缴纳供热费用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丰焱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劲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丽君
书 记 员 陈美璇
(此件共2页,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