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

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102民初191号

原告: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孙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岚,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祺,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原告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焱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丰焱公司因被告已经向原告缴纳供热费用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丰焱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丰焱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劲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丽君

书 记 员 陈美璇

(此件共2页,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