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1民初3544号
原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产业聚集区一号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78224568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启航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街道张衡东路36号恒大商务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948430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启航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