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1民初2755号
原告:***,男。
被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某某与被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