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21民初379号
原告:白强,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7822456853。
法定代表人:曹全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9676224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白强诉被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白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白强负担。
审判长叶鹏
审判员康书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