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421民初1955号
原告唐保兵,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一号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7822456853。
法定代表人曹全占,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院北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73364K。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周始县。
原告唐保兵诉被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唐保兵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程相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