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421民初1257号
原告白强,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一号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7822456853。
法定代表人曹全占,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绍,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安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96762245U。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延坡,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强与被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白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强负担。
审判长王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跃阁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