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8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926民初403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范县新区。
负责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曹占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彦超,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伟与被告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被告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伟撤回对被告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0元,由原告何伟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