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民初5051号
原告:沛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大屯镇齐村村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IQETOAXY。
被告:滨州市华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69721894C。
原告沛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华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沛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沛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滨州市华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沛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9.36元,减半收取计1919.68元,由原告沛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