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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滨州市华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民初5050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3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滨州市华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镇***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6972189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滨州市华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6.44元,减半收取计369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