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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滨州市华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民初2902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华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6972189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滨州市华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7元,减半收取计33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