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民初2902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华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6972189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滨州市华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7元,减半收取计33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