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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某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5民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34层08-10**。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西侧华贵路南1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1,男,2006年1月6日出生,汉族, 住广东省陆丰市。 法定代理人:**2(系**1之父),男,住广东省陆丰市。 法定代理人:**3(系**1之母),女,住广东省陆丰市。 上诉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1)粤158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23元,减半收取94.12元,由上诉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8.23元,由本院退回94.1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