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15621号之一
申请人: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15123531。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港园村康乐里一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9343328K。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粤2071民初1562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价值相当于9757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现以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57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575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