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0122号
原告:中山市源兴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工业大道8号A、B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224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工业大道13号奕豪园南1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9343328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源兴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2019年10月26日,原告中山市源兴拉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源兴拉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源兴拉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计353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源兴拉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源兴拉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