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国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49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高,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刁望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艳明,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杰,男,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国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东段路子***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瑞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郏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伟,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张艳明、李杰、平顶山市国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郏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4民终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提交的照片可以证明郏县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已经投入使用,郏县水利局并没有否认,工程款支付的条件已经成就。(二)二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并认定可另案主张程序违法。(三)国基公司与郏县水利局没有上诉,生效判决直接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违法。
山东水总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工程现在没有验收,***与该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应当与国基公司对账确定工程款数额,由国基公司承担责任。
张艳明、李杰提交意见称,工程没有验收,二审判决正确,张艳明、李杰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已经与张艳明、李杰进行结算,系对债权债务的确认。生效判决在没有查明涉案工程是否已经交付使用的情况下,直接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由驳回***的诉讼请求不当。
***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姚世宏
审判员  庄卫民
审判员  于跃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