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执3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西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西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芦林大转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636142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9715497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30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4月27日,本院扣划了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1708元,其中工程款150万元、利息140648.67元、诉讼费23660元、申请执行费17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鄂0304执3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2020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20)鄂0304执3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十堰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2020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304执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