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执3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西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西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芦林大转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636142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3号2幢A座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9715497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30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和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先以18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1日,再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十堰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4月27日,本院扣划了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1708元,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十堰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对十堰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