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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申5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十堰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号*幢*座***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十堰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十堰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十堰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3民终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摩天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主要证据是伪造;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3民终133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主要理由:一、摩天公司提交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格约定为:“第二条工程价格:1、按照设计图纸及预算方案,结合现场实际工程发生量,初步预算(空白)_____万元(变更及修改方案以双方签证为准追加预算,最终以实际发生量为准);第五条工程价款结算第二款:工程按办公区、展示区分别核算,办公区垫资至竣工后结算工程款,展示区进场前支付工程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95%,留5%工程保证金6个月结算”。二审却认定**公司提交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格约定为:“第二条工程价格:1、按照设计图纸及预算方案,结合现场实际工程发生量,初步预算为捌万元包干。(变更及修改方案以双方签证为准追加预算,最终以实际发生量为准);第五条未做约定。但本工程不是包干总价,因**公司如果不了解设计方案和预算等,则不会将工程以包干总价方式发包,这些基础都没有。合同中约定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工程发生量”为准的表述,符合一般按照实际工程量为结算依据的装饰装修合同约定,二审认定包干总价错误。二、双方持有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摩天公司持有的合同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摩天公司按约履行了装修义务,**公司也验收并投入使用。虽然**公司所持有的合同有**公司的公章,但并不能证明其合同效力就大于没有公章的合同,二审认定没盖公章的合同无效错误。**公司员工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但二审以摩天公司无证据证明签字人员是**公司员工为由,否定该证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根据约定应按竣工结算单进行结算,**公司收到催款函后对竣工结算***的工程款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摩天公司为证明实际工程量的价款为390996.245元的现场签证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结算单等证据,均系摩天公司单方制作,无监理单位意见及监理单位代表签认,无**公***。摩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现场签证单上签字人是**公司工作人员,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实际工程量。另在一、二审诉讼中,摩天公司均未对涉案项目***营销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二、摩天公司提供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工程价格项下初步预算约定为:空白;第五条工程款结算与支付项下约定为:工程按办公区及展示区分别核算,办公区垫资至竣工后结清工程款,展示区进场前支付工程款的30%……。**公司提供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工程价格项下初步预算约定为:捌万元包干;第五条工程款结算与支付项下约定为:按包干价执行。两份合同中,摩天公司持有的合同盖有摩天公司公章,**公司签字为“***”,无**公司公章;**公司持有的合同盖有摩天公司和**公司公章,**公司签字为“***”,该合同每页均有摩天公司盖骑缝章。在一、二审诉讼中,摩天公司对**公司提供的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也未对该合同的真伪等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从两份合同相关约定的内容并结合摩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来分析,摩天公司和**公司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公司提供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摩天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十堰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成林 审判员  高 倩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