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方县泸阳五里花卉苗圃诉被告湖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民初6000号
原告:中方县泸阳五里花卉苗圃。
经营者:***,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方县泸阳五里花卉苗圃诉被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方县泸阳五里花卉苗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4元,依法减半收取5512元,由原告中方县泸阳五里花卉苗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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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欧 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