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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1民初856号之三 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方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系被告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系被告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方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方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调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175.94元,减半收取39087.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总计44087.97元,由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83175.94元,其中39087.97元,应退还给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