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1民初856号之三
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方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系被告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系被告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方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方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调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175.94元,减半收取39087.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总计44087.97元,由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83175.94元,其中39087.97元,应退还给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