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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7号(新商城28.2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2504房(组织机构代码:081361704)。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广场1幢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6444290E)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8日经怀化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字[2018]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2019)湘0103执964号,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恢复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3663854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3511元(以366385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9年2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止),仲裁受理费31869元,执行费39038元,以上合计394827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9482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