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7号(新商城28.2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2504房(组织机构代码:081361704)。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广场1幢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6444290E)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8日经怀化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字[2018]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2019)湘0103执964号,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恢复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3663854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3511元(以366385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9年2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止),仲裁受理费31869元,执行费39038元,以上合计394827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9482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