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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幸福新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628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7号。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幸福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幸福新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本院(2019)黔2628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贵州幸福新材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983861元及其资金占用费(其中600万元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时间从2017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剩余工程款3983861元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时间从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时间为:被告贵州幸福新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万元,被告贵州幸福新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前再支付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983861元及所有的资金占用费;二、如被告贵州幸福新材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任何一期义务,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应付未付款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87276元,减半收取43638元,由被告贵州幸福新材有限公司负担”。因贵州幸福新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贵州幸福新材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措施: 1、2019年11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幸福新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注册登记在司法网络系统中进行查询,经四查,被执行人贵州幸福新材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证券,无保险。 2、2019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幸福新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9983861元及其资金占用费(详见调解书),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638元、申请执行费77319元。 3、2020年3月25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被执行人为履行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2019黔2628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任何一项付款义务;二、被执行人承诺按以下方式履行债务:1、于2019年3月2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983861元及自2017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该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0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4.75%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该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4363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执行费7731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 三、若被执行人未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任何一项款项,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立即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依照原调解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四、对于被执行人的所有资产,申请执行人有权选择以资抵债;五、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一份,锦屏县人民法院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的债权为0元,未实现的债权为9983861元及其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43638元,申请执行费77319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2628执426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龙本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