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7号(新商城28、2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2504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怀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18)25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字(2018)25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曦
审判员 戴 晖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