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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7号(新商城28.2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2504房(组织机构代码:081361704)。 负责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8日经怀化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字[2018]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湘01执37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控,查询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名下不动产,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4月23日分别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77194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77194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荆 钊 审 判 员  李 武 审 判 员  蒋 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