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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锦屏幸福新材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31民初498号 原告:***,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97133685Q。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7号(新商城28.29楼)。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锦屏幸福新材项目部。 地址: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 被告:***,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汨罗市。系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户籍湖南省。系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锦屏幸福新材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已经履行部分债务,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协议,为此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