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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3执恢261号 申请执行人:***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0)陕0423民初2152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但有位于泾阳县******村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泾国用(2014)第A-0**,因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所涉强制执行案件数量较多,为了便于执行、节省司法资源,本院已在(2022)陕0423执10号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该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止)。因该土地使用权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现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期限为一年,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冻结措施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穆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