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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1)辽0702民初1148号 ***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诉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外,其他将依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件生效裁判文书。 三、应在/年/月/日前向本院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元。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五、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流程信息将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但涉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内容除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本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书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登陆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时的身份验证依据;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登陆验证码。 自完成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本院开始向你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如果诉讼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经本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你和你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如果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中途退出诉讼,经本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你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将通过12368短信、官方微信服务号“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关注后须登录),向你推送重要审判环节的流程信息。 网上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信息以法院出具的正式文书为准。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