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3820号
申请执行人:***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4**1002-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07150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昱宇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S358省道1724号A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8225066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昱宇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5944、15945、15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共计778317.4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