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民初11928号
原告:***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4**1002-100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庆、**,公司员工。
原告***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48元,减半收取8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