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6822号
原告:青岛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5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9127206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目,山东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宇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鹤山东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3729450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宇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青岛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