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5031号
原告:青岛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目,山东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文张盛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文张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单连起,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文张盛业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文张盛业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