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朝阳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2650号 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高河街道周油坊村金清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彬。 被告: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微山县润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南阳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微山县润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仍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