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财保329号
申请人: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高河街道周油坊村金清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99285486C。
法定代表人:刘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夏镇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34696756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00万元。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