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民终5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东风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上诉人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6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