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810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徽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开元路以东财兴街以北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06437677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新区开元路以东财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53639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徽商置业房屋、第三人泰安建筑设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 雯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