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财保931号
申请人: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新区开元路以东财兴街。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泰安徽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新区开元路以东财兴街以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申请人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徽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徽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 洁
法官助理 陈 雪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