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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1998号 原告:泰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光彩大市场一区16栋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33426320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安徽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新区开元路以东财兴街以北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06437677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新区开元路以东财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53639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泰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泰安徽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 泰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