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1998号
原告:泰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光彩大市场一区16栋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33426320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安徽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新区开元路以东财兴街以北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06437677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新区开元路以东财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53639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泰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泰安徽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
泰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