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47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开元路以东财兴街。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泰安市徽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山文化发展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上诉人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泰安市徽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朱 峰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