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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某某与被保全人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徽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保2395号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住泰安市××路××号。 被保全人: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区××路以东财××街。 被保全人:泰安徽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区××路以东财××街以北办公楼**。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泰安市东方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徽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银行冻结回执)。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