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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汉市金鱼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执1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汉市金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金鱼镇金小路2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5810084017063。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681民初1726号民事调解书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汉市金鱼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531785.67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韬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