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1民初3021号之二
原告:**中村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桥头街99号(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村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方 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