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悦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村砼制品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1民初3021号之二 原告:**中村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桥头街99号(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村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方 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