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5405号
原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钧台办事处鸿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67414745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中原云都智汇街区连洛湾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45PX58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亦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