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建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5405号 原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钧台办事处鸿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67414745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中原云都智汇街区连洛湾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45PX58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亦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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