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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终1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一大街与经南五路交叉口郑安花园5号楼1**4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钧台办事处鸿发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华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108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华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一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华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一并提出的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108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华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75元,由河南华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完毕)。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1元,减半收取9475元,由河南华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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