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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知民初287号 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能大厦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钧台办事处鸿发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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