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81民初4753号
原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万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留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万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禹州万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禹州万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申请费3770元,共计8520元,由原告河南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